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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4日
十三、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第一項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太湖流域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資源監測,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遇有突發性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和通報。”
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先環評、後立項”。
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瑩潤隔離霜|瑩潤隔離霜推薦、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十、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刪去第一款。
十七、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將第二款修改為:“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前款規定中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除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情形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新建、擴建項目減量替代具體方案,應當在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前實施完成,完成情況書面報送審批機關。
二、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和太湖流域市、縣(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利、建設、交通、農業、漁業、林業、財政、科技、國土資源、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應當采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物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太湖。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太湖流域不符合國傢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制革、酒精、淀粉、釀造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現有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應當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部門的意見。”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船舶污染行為,防止船舶污染水體。”
“(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水利、漁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太湖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應急系統,提高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十、刪去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
二十七、將第七十氨基酸深層潔顏霜|氨基酸深層潔顏霜推薦條改為第六十三條,將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太湖流域水污染危害的,排污方應當及時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水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嚴格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排放總量削減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於總量減少的原則,逐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勵太湖流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流域外轉讓排污權,禁止從太湖流域外向流域內轉讓排污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三、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或者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不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十八、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刪去第一款第五項。
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傢和省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禁止私設排污口。”
“(四)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遊樂等開發項目;
“(三)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
“(二)在國傢和省規定的養殖范圍外從事網圍、網箱養殖,利用蝦窩、地籠網、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
“(五)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
“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依法設置的排污口外,一級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排污口應當限期關閉。”
第 71號
“(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
“(二)新建氨基酸潔顏霜|氨基酸潔顏霜哪裡買、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太湖流域二、三級保護區內,在工業集聚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改建印染項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現有企業在不增加產能的前提下實施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國傢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在實現國傢和省減排目標的基礎上,實施區域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量替代。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建、擴建項目新增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從本區域通過產業置換、淘汰、關閉等方式獲得的指標中取得,且按照不低於該項目新增年排放總量的1.1倍實施減量替代;戰略性新興產業改建項目應當實現項目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印染改建項目應當按照不低於該項目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指標的二倍實行減量替代;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幅度應當不低於該項目原年排放總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減少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指標不得用於其他項目。具體減量替代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制定。
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太湖流域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本條所指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具體類別,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佈。
“太湖流域設區的市減量完成情況應當納入省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考核體系。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減量完成情況作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內容。”
(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除二級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還禁止下列行為:
十九、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二十一、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合並,作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排污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申報時間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專櫃隔離霜推薦|專櫃隔離霜推薦2017保護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十二、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排放污水的,除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外,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對負責運營管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扣減超標期間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二十四、刪去第六十四條。
二十五、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
二十六、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將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水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此外開架美白面膜|開架美白面膜推薦,對部分條款作瞭文字、技術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瞭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十三、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第一項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太湖流域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資源監測,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遇有突發性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和通報。”
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先環評、後立項”。
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瑩潤隔離霜|瑩潤隔離霜推薦、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8年1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十、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刪去第一款。
十七、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將第二款修改為:“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前款規定中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除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情形外,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新建、擴建項目減量替代具體方案,應當在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前實施完成,完成情況書面報送審批機關。
二、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和太湖流域市、縣(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利、建設、交通、農業、漁業、林業、財政、科技、國土資源、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將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貯運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應當采取防溢、防滲、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物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太湖。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太湖流域不符合國傢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制革、酒精、淀粉、釀造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現有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應當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部門的意見。”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船舶污染行為,防止船舶污染水體。”
“(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水利、漁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太湖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應急系統,提高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十、刪去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
二十七、將第七十氨基酸深層潔顏霜|氨基酸深層潔顏霜推薦條改為第六十三條,將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太湖流域水污染危害的,排污方應當及時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水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嚴格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排放總量削減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有利於總量減少的原則,逐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鼓勵太湖流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流域外轉讓排污權,禁止從太湖流域外向流域內轉讓排污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三、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或者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不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十八、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刪去第一款第五項。
七、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傢和省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禁止私設排污口。”
“(四)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遊樂等開發項目;
“(三)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
“(二)在國傢和省規定的養殖范圍外從事網圍、網箱養殖,利用蝦窩、地籠網、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
“(五)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
“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依法設置的排污口外,一級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排污口應當限期關閉。”
第 71號
“(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
“(二)新建氨基酸潔顏霜|氨基酸潔顏霜哪裡買、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太湖流域二、三級保護區內,在工業集聚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改建印染項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現有企業在不增加產能的前提下實施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國傢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在實現國傢和省減排目標的基礎上,實施區域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量替代。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建、擴建項目新增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從本區域通過產業置換、淘汰、關閉等方式獲得的指標中取得,且按照不低於該項目新增年排放總量的1.1倍實施減量替代;戰略性新興產業改建項目應當實現項目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印染改建項目應當按照不低於該項目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指標的二倍實行減量替代;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幅度應當不低於該項目原年排放總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減少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指標不得用於其他項目。具體減量替代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制定。
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太湖流域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本條所指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具體類別,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佈。
“太湖流域設區的市減量完成情況應當納入省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考核體系。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減量完成情況作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內容。”
(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十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除二級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還禁止下列行為:
十九、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二十一、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合並,作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排污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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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排放污水的,除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外,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主管部門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對負責運營管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扣減超標期間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二十四、刪去第六十四條。
二十五、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
二十六、將第六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將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水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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